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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收容於矯正機關者就醫管理辦法 第 7 條
民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收容對象仍需繳納應自行負擔之費用。惟考量收容對象選擇權 受限及矯正機關內門診診療空間限制,爰於本條規範矯正機關內門診、戒護移送與住 院自行負擔之計收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