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收容於矯正機關者就醫管理辦法 第 7 條
民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收容對象仍需繳納應自行負擔之費用。惟考量收容對象選擇權
受限及矯正機關內門診診療空間限制,爰於本條規範矯正機關內門診、戒護移送與住
院自行負擔之計收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