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申訴處理小組開會時應有小組成員三分之二以上人數出席,且專家學 者或社會公正人士至少有 2 名出席。其決議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同意 行之,如贊成、反對人數相同時,由主席決定。對決議有不同意見者 ,得列入紀錄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