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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收容人申訴案件處理要點 7
七、申訴處理小組開會時應有小組成員三分之二以上人數出席,且專家學
    者或社會公正人士至少有 2  名出席。其決議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同意
    行之,如贊成、反對人數相同時,由主席決定。對決議有不同意見者
    ,得列入紀錄備查。
民國 100 年 11 月 03 日訂定
7
七、申訴處理小組開會時應有小組成員三分之二以上人數出席,且專家學
    者或社會公正人士至少有 2  名出席。其決議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同意
    行之,如贊成、反對人數相同時,由主席決定。對決議有不同意見者
    ,得列入紀錄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