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監為協助收容人解決有關各項處遇及權益相關問題,使其得以在保 護及救濟下安心在監服刑或進行訴訟,特訂定本要點。
二、收容人對本監(含戒治所)所為之處遇或處分,認有違法或不當,致 損害其權益或利益者,得向本監提起申訴。
三、收容人申訴之提起,應於處分後十日內個別以言詞或書面為之,其方 式如下: (一)以言詞申訴者,由場舍主管將申訴事實詳載於申訴簿,並即送陳。 (二)以書面申訴者,應敘明編號、單位、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 號、原處分事實及日期、不服處分之理由等,並簽名捺印及載明申 訴之年月日。 (三)匿名申訴者不予受理。
四、收容人提出申訴後,場舍主管及教區(值班)科員應詳加瞭解,並簽 註處理意見後陳核,即移送申訴處理小組評議。
五、申訴案件未決議以前,不因申訴而停止處分。
六、收容人申訴處理小組由副典獄長擔任召集人,其組織成員如下: (一)教化科長 (二)戒護科長 (三)政風室主任 (四)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 5 名。 提報個案之管教小組教誨師、場舍主管或相關科室業務人員,得列席 報告。
七、申訴處理小組開會時應有小組成員三分之二以上人數出席,且專家學 者或社會公正人士至少有 2 名出席。其決議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同意 行之,如贊成、反對人數相同時,由主席決定。對決議有不同意見者 ,得列入紀錄備查。
八、收容人申訴案件,經申訴處理小組決議完成後,除情況緊急處置外, 應將處理情形或評議結果陳報典獄長核示後實施,及將決議以書面通 知申訴收容人,再陳報法務部矯正署備查。
九、申訴處理小組將決議以書面通知申訴人後,申訴人仍有不服,應於接 獲通知後十日內以書面提出異議,並說明不服之理由。本監應即轉報 法務部矯正署。
十、收容人申訴案件之相關文件,結案後應予彙整並設專卷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