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收容人申訴審議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7
七、申訴不停止處分執行
(一)本監對於處分之執行,不因提起申訴、再申訴而停止,亦不得使其
      受更為不利益之處罰。但本監或監督機關於必要時,得停止其執行
      。
(二)關於申訴之規定,應於入監時宣達,並張貼於監禁處所,如處分書
      以書面為之者,應載明不服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受理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