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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收容人申訴審議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要點 7
七、申訴不停止處分執行
(一)本監對於處分之執行,不因提起申訴、再申訴而停止,亦不得使其
      受更為不利益之處罰。但本監或監督機關於必要時,得停止其執行
      。
(二)關於申訴之規定,應於入監時宣達,並張貼於監禁處所,如處分書
      以書面為之者,應載明不服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受理機關。
民國 100 年 09 月 01 日訂定
7
七、申訴不停止處分執行
(一)本監對於處分之執行,不因提起申訴、再申訴而停止,亦不得使其
      受更為不利益之處罰。但本監或監督機關於必要時,得停止其執行
      。
(二)關於申訴之規定,應於入監時宣達,並張貼於監禁處所,如處分書
      以書面為之者,應載明不服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受理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