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辯護人以電話申請辦理遠距接見,須於申請時段前 7 日起至前 1 日下午 3 時前之日間上班時間,經本所審查核准後,以電話回復通 知排定之日期及時間,並登錄於遠距接見預約排程系統。另截止日若 遇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則提前至該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前 1 日截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