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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辦理緩起訴處分金受支付團體遴選及申請運用作業規定
廢止日期:民國 107 年 07 月 12 日
7
七、(限期補正)
    申請文件不齊全者,得由本署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資料不全
    者,視為撤回申請。提出之文件為影本時,應在影本上加註與正本相
    符之字樣,並簽章切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