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辦理緩起訴處分金受支付團體遴選及申請運用作業規定 7
七、(限期補正)
    申請文件不齊全者,得由本署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資料不全
    者,視為撤回申請。提出之文件為影本時,應在影本上加註與正本相
    符之字樣,並簽章切結。
民國 99 年 05 月 17 日訂定
7
七、(限期補正)
    申請文件不齊全者,得由本署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資料不全
    者,視為撤回申請。提出之文件為影本時,應在影本上加註與正本相
    符之字樣,並簽章切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