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其他
1.對支付公益團體之撥款,本署應斟酌各該團體之自籌款與受補助款
之分配比例妥適撥付,以避免各該團體過分仰賴緩起訴處分金、認
罪協商金,忽略與其他社會資源結合之重要性,導致業務之推動逐
步弱化。
2.為切實掌握補助之動態,本署統計室應負責統計各該團體已、未受
補助之金額,並按補助金額之多寡建立排序表,隨時提供檢察官作
為指定之參考,如已達本署所定支付金額上限,應即通知檢察官停
止指定,俾使緩起訴處分金、認罪協商金之支付指定,能符合公平
原則。
2.本注意事項依據法務部所頒「檢察機關辦理緩起訴處分作業要點」
辦理,未盡事宜,應參閱該作業要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