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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緩起訴處分金暨認罪協商金支付與查核注意要點 7
七、其他
    1.對支付公益團體之撥款,本署應斟酌各該團體之自籌款與受補助款
      之分配比例妥適撥付,以避免各該團體過分仰賴緩起訴處分金、認
      罪協商金,忽略與其他社會資源結合之重要性,導致業務之推動逐
      步弱化。
    2.為切實掌握補助之動態,本署統計室應負責統計各該團體已、未受
      補助之金額,並按補助金額之多寡建立排序表,隨時提供檢察官作
      為指定之參考,如已達本署所定支付金額上限,應即通知檢察官停
      止指定,俾使緩起訴處分金、認罪協商金之支付指定,能符合公平
      原則。
    2.本注意事項依據法務部所頒「檢察機關辦理緩起訴處分作業要點」
      辦理,未盡事宜,應參閱該作業要點辦理。
民國 100 年 04 月 20 日修正
7
七、其他
    1.對支付公益團體之撥款,本署應斟酌各該團體之自籌款與受補助款
      之分配比例妥適撥付,以避免各該團體過分仰賴緩起訴處分金、認
      罪協商金,忽略與其他社會資源結合之重要性,導致業務之推動逐
      步弱化。
    2.為切實掌握補助之動態,本署統計室應負責統計各該團體已、未受
      補助之金額,並按補助金額之多寡建立排序表,隨時提供檢察官作
      為指定之參考,如已達本署所定支付金額上限,應即通知檢察官停
      止指定,俾使緩起訴處分金、認罪協商金之支付指定,能符合公平
      原則。
    2.本注意事項依據法務部所頒「檢察機關辦理緩起訴處分作業要點」
      辦理,未盡事宜,應參閱該作業要點辦理。
民國 95 年 08 月 04 日訂定
7
七、其他
    1.對支付公益團體之撥款,本署應斟酌各該團體之自籌款與受補助款
      之分配比例妥適撥付,以避免各該團體過分仰賴緩起訴處分金,忽
      略與其他社會資源結合之重要性,導致業務之推動逐步弱化。
    2.為切實掌握補助之動態,本署統計室應負責統計各該團體已、未受
      補助之金額,並按補助金額之多寡建立排序表,隨時提供檢察官作
      為指定之參考,如已達本署所定支付金額上限,應即通知檢察官停
      止指定,俾使緩起訴處分金之支付指定,能符合公平原則。
    3.本注意事項依據法務部所頒「檢察機關辦理緩起訴處分作業要點」
      辦理,未盡事宜,應參閱該作業要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