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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處理緩起訴處分之行政管理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6 年 06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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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受領緩起訴處分金之公益團體應開具收據予被告,惟不得以捐贈之名
    義開立收據,且不得註記捐款人(被告)可扣抵所得稅。被告於取得
    繳款收據後,應於 5  日內繳交本署,供執行辦案之參考。受領緩起
    訴處分金之公益團體如違反規定,在收據上仍註記「可扣抵所得稅」
    等字樣,本署得以書面警告,如警告後再違反規定,本署得予以除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