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分署應訂定鑑定費用之收取標準,其標準由評選小組評定後,報請分 署長核定。 前項鑑定費用之收取標準,得請移送機關(債權人)表示意見,並參 酌當地之經濟、物價、工資情形及轄區內地方法院鑑定費用之收取標 準等因素訂定之(如附件三)。 移送機關(債權人)如認個案鑑定費用收取不合理,得由分署邀集鑑 定人協議;如協議不成,得改由其他鑑定人鑑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