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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選任鑑定人作業要點 7
民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
配合組織及職稱調整,將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之執行處修正為分署(含附件三之鑑定 費用收費標準表)、第一項規定之「處長」修正為「分署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