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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14 年 07 月 0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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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受理被害人按鈴申告時,值勤檢察官於認有必要,除依刑事訴訟法之
    規定、或被害人無意識或無法表意者外,應徵得被害人同意後,視情
    形採取下列方式,以適當保存證據:
(一)轉介責任醫院為被害人進行驗傷、採證。
(二)指揮司法警察(官)或通知轄區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設之性侵
      害防治中心協助被害人就醫診療、驗傷及採證。
(三)命法醫師或檢驗員檢查被害人身體及採集相關分泌物、毛髮等,並
      依衛生福利部所定之驗傷診斷書格式詳細填載;於法醫師或檢驗員
      與被害人之性別不同時,應由與被害人相同性別之法警或書記官陪
      同在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