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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程式館管理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5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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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部及所屬機關程式更版作業
(一)本部資訊處或所屬機關於接收到程式館管理員派送之法務部程式館
      出館說明文件及程式或文件時,除因特殊事件本部定有期限外,應
      於三個工作天內完成程式或文件之更版作業,且依程式館寄送所屬
      機關之程式出館派送通知電子郵件所附之 URL  進入系統填報程式
      更新確認資訊,並建立程式及文件更版紀錄。
(二)建置在本部各所屬機關伺服主機執行之分散式應用系統,由本部程
      式館管理員統一將新版程式派送出館;其他屬於集中式應用系統,
      由本部資訊處各系統負責人派送出館。程式派送出館後,系統負責
      人員須對有關所屬機關進行更版完成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