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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程式館管理注意事項 7
七、本部及所屬機關程式更版作業
(一)本部資訊處或所屬機關於接收到程式館管理員派送之法務部程式館
      出館說明文件及程式或文件時,除因特殊事件本部定有期限外,應
      於三個工作天內完成程式或文件之更版作業,且依程式館寄送所屬
      機關之程式出館派送通知電子郵件所附之 URL  進入系統填報程式
      更新確認資訊,並建立程式及文件更版紀錄。
(二)建置在本部各所屬機關伺服主機執行之分散式應用系統,由本部程
      式館管理員統一將新版程式派送出館;其他屬於集中式應用系統,
      由本部資訊處各系統負責人派送出館。程式派送出館後,系統負責
      人員須對有關所屬機關進行更版完成確認。
民國 101 年 03 月 07 日修正
7
七、本部及所屬機關程式更版作業
(一)本部資訊處或所屬機關於接收到程式館管理員派送之法務部程式館
      出館說明文件及程式或文件時,除因特殊事件本部定有期限外,應
      於三個工作天內完成程式或文件之更版作業,且依程式館寄送所屬
      機關之程式出館派送通知電子郵件所附之 URL  進入系統填報程式
      更新確認資訊,並建立程式及文件更版紀錄。
(二)建置在本部各所屬機關伺服主機執行之分散式應用系統,由本部程
      式館管理員統一將新版程式派送出館;其他屬於集中式應用系統,
      由本部資訊處各系統負責人派送出館。程式派送出館後,系統負責
      人員須對有關所屬機關進行更版完成確認。
民國 99 年 02 月 26 日修正
7
七、本部及所屬機關程式更版作業
(一)本部資訊處或所屬機關於接收到程式館管理員派送之法務部程式館
      出館說明文件及程式或文件時,除因特殊事件本部定有期限外,應
      於三個工作天內完成程式或文件之更版作業,且以電子郵件回覆程
      式館管理員;電子郵件副本並應傳送至系統負責人,並建立程式及
      文件更版紀錄。
(二)建置在本部各所屬機關伺服主機執行之分散式應用系統,由本部程
      式館管理員統一將新版程式派送出館;其他屬於集中式應用系統,
      由本部資訊處各系統負責人派送出館。程式派送出館後,系統負責
      人員須對有關所屬機關進行更版完成確認。
民國 97 年 05 月 01 日修正
7
七、所屬機關程式更版作業
    本部資訊處或所屬機關於接收到程式館管理員派送之法務部程式館出
    館說明文件及程式或文件時,除因特殊事件本部定有期限外,應於三
    個工作天內完成程式或文件之更版作業,且以電子郵件回覆程式館管
    理員;電子郵件副本並應傳送至系統負責人,並建立程式及文件更版
    紀錄。
民國 95 年 07 月 13 日修正
7
七、所屬機關程式更版作業
    本部資訊處或所屬機關(不含調查局)於接收到程式館管理員派送之
    出館說明文件及程式或文件時,除因特殊事件本部定有期限外,應於
    三日內完成應用系統軟體之更版作業,且以電子郵件回覆程式館管理
    員;電子郵件副本並應傳送至系統負責人,並建立程式及文件更版紀
    錄。
民國 94 年 08 月 12 日訂定
7
七、所屬機關程式更版作業
    本部資訊處或所屬機關 (不含調查局) 應於接收到系統負責人或廠商
    協同派送之出館說明文件及程式或文件時,立即執行應用系統軟的之
    更版作業,並建立程式及文件更版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