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前已執畢刑期(含繳納罰金或其他原因執畢)經裁定折抵應執行刑或 感訓折抵有期徒刑等日數者,得審酌在監表現,按實際折抵之足月數 、獎懲紀錄,依本監起進分標準參考表逐月推算應達分數範圍內,增 加教化、操行單項分數,但不得逾各級別限分。如遇更刑,宜審酌嗣 後之起進分標準重新核算。 前項酌增單項分數由管教小組會議紀錄,交付累進處遇審查會審核及 監務委員會通過。 同一事項調整已達上限者不適用之;刑期如改用以折抵其他處分者, 依比例扣回單項成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