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管理與考核: (一) 本監將負督導管理之責,並促進教誨志工與本監之協調合作,俾使 其能積極投入服務工作。 (二) 本監隨時考核教誨志工之服務情形,如有不適任或違反相關服務應 遵守之規定者,立即停止其服務,收回其志願服務證,並報請法務 部核准後解聘。服務滿一年以上成績優良者,得依規定表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