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04:50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延聘教誨志工參與收容人志願服務計畫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10 月 14 日
7
七、管理與考核:
 (一) 本監將負督導管理之責,並促進教誨志工與本監之協調合作,俾使
      其能積極投入服務工作。
 (二) 本監隨時考核教誨志工之服務情形,如有不適任或違反相關服務應
      遵守之規定者,立即停止其服務,收回其志願服務證,並報請法務
      部核准後解聘。服務滿一年以上成績優良者,得依規定表揚之。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