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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延聘教誨志工參與收容人志願服務計畫 7
七、管理與考核:
 (一) 本監將負督導管理之責,並促進教誨志工與本監之協調合作,俾使
      其能積極投入服務工作。
 (二) 本監隨時考核教誨志工之服務情形,如有不適任或違反相關服務應
      遵守之規定者,立即停止其服務,收回其志願服務證,並報請法務
      部核准後解聘。服務滿一年以上成績優良者,得依規定表揚之。
民國 94 年 01 月 11 日訂定
7
七、管理與考核:
 (一) 本監將負督導管理之責,並促進教誨志工與本監之協調合作,俾使
      其能積極投入服務工作。
 (二) 本監隨時考核教誨志工之服務情形,如有不適任或違反相關服務應
      遵守之規定者,立即停止其服務,收回其志願服務證,並報請法務
      部核准後解聘。服務滿一年以上成績優良者,得依規定表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