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再申訴程序及時效: (一)申訴事件經以書面將決議處分通知申訴人後,申訴人仍不服時,得 於接獲通知決議書之翌日起十日內,向監督機關提起再申訴,逾期 不得再提出再申訴。 (二)再申訴應填具再申訴書,載明下列事項,並由再申訴人簽名或捺印 後,交由本所陳報監督機關: 1.再申訴人之姓名。 2.申訴事實及發生時間。 3.接獲審議決議通知日期。 4.再申訴理由。 5.再申訴年、月、日。 (三)申訴及再申訴之審議決定書分別以本所或監督機關名義行之,並送 達於申訴人或再申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