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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位置:
廢/停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出所收容人留所物品處置要點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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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出所收容人留所物品處置要點
廢止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16 日
7
七、收發室對於收容人家屬寄入之物品,如該收容人已出所,應按原寄件 人之住址退回。如無法退回者,得經所務委員會決議廢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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