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20:21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出所收容人留所物品處置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9 月 16 日
7
七、收發室對於收容人家屬寄入之物品,如該收容人已出所,應按原寄件
    人之住址退回。如無法退回者,得經所務委員會決議廢棄之。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