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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推行為民服務工作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08 月 23 日
7
柒、各科室在執行業務時,如發現有應行興革之事項,應主動簽請檢察長
    核定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