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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推行為民服務工作應行注意事項 7
柒、各科室在執行業務時,如發現有應行興革之事項,應主動簽請檢察長
    核定實施。
民國 87 年 08 月 17 日訂定
7
柒  各科室在執行業務時,如發現有應行興革之事項,應主動簽請檢察長
    核定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