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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及所屬機關網路使用管理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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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機密性資料及文件,不得以電子郵件或其他電子方式傳送。但基於業
    務需要,經以適當加密或電子簽章等安全技術處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