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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及所屬機關網路使用管理要點 7
七、機密性資料及文件,不得以電子郵件或其他電子方式傳送。但基於業
    務需要,經以適當加密或電子簽章等安全技術處理者,不在此限。
民國 93 年 05 月 27 日修正
8
八、機密性資料及文件,不得以電子郵件或其他電子方式傳送。但基於業
    務需要,經以適當加密或電子簽章等安全技術處理者,不在此限。
民國 89 年 05 月 15 日訂定
8
八  機密性資料及文件,不得以電子郵件或其他電子方式傳送。但基於業
    務需要,經以適當加密或電子簽章等安全技術處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