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榮譽觀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檢察機關應予解聘,並報請法務部備 查: (一)於任期中,無正當理由離職、中斷執行或拒絕接受交付之事務。 (二)未保守因執行職務所知悉之他人秘密,或以榮譽觀護人名義,逕自 對外發表個案個人資料內容。 (三)行為不檢,或有具體事證足生損害檢察機關形象者。 (四)辦理檢察機關交辦之事務,假藉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不法 之利益者。 (五)其他有損司法形象之具體事證者。 前項規定,於團體榮譽觀護人及其指派之輔導工作人員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