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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位置:
廢/停
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受理大眾傳播媒體參觀採訪攝影審核要點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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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
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受理大眾傳播媒體參觀採訪攝影審核要點
廢止日期:
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7
七、大眾傳播媒體從業人員有違反本要點第四點或第五點規定者,於一年 內再度申請參觀、採訪、攝影或接見,本部所屬矯正機關均不得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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