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有不符第三條、第四條之情形,監獄得經審核後報監督機關變更其 外出;受刑人違反前條第一項之規定者,經審核後報監督機關取消其外出 ,其在外期間不計入刑期。 前項情形,應通知外出目的處所之聯絡人。 有急迫狀況者,監獄得暫時先行停止該受刑人外出,再行報監督機關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