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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受刑人外出實施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第 7 條
受刑人有不符第三條、第四條之情形,監獄得經審核後報監督機關變更其
外出;受刑人違反前條第一項之規定者,經審核後報監督機關取消其外出
,其在外期間不計入刑期。
前項情形,應通知外出目的處所之聯絡人。
有急迫狀況者,監獄得暫時先行停止該受刑人外出,再行報監督機關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