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有不符第三條、第四條之情形,監獄得經審核後報監督機關變更其 外出;受刑人違反前條第一項之規定者,經審核後報監督機關取消其外出 ,其在外期間不計入刑期。 前項情形,應通知外出目的處所之聯絡人。 有急迫狀況者,監獄得暫時先行停止該受刑人外出,再行報監督機關處理 。
受刑人違反前條之規定或發現有不宜外出之情事,得經監務委員會之決議 撤銷其外出,通知外出目的單位負責人,並報法務部核備。 前項經監務委員會撤銷其外出者,按其情節輕重,得依本法相關之規定施 以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