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規定受刑人外出變更及取消之程序,並參照本法第二十九條酌修文字。申
請後受刑人因情事變更有不符第三條外出資格(如更刑)、或有不符第四條外出
條件(如遇轉銜或受退學處分)之情形,屬變更外出。違反外出應遵守規定,屬
取消外出,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其在外期間不計入刑期。
三、第二項增訂取消或變更外出應通知之外出目的處所。
四、第三項增訂緊急停止外出規定。停止後仍報監督機關進行變更或取消之審核。
五、受刑人外出行狀不良認應施以懲罰者,可逕依本法第八十六條相關規定辦理,不
待另行規定。爰刪除現行第二項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