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監所人員任用陞遷準則
廢止日期:民國 85 年 02 月 28 日
第 7 條
曾受記過處分,或上年度考績列為三等者,當年不得陞職,曾受記大過處
分者,二年內不得陞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