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21:25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監所人員任用陞遷準則
廢止日期:民國 85 年 02 月 28 日
第 7 條
曾受記過處分,或上年度考績列為三等者,當年不得陞職,曾受記大過處
分者,二年內不得陞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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