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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暨所屬各級法院檢察署法警使用戒具要點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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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暨所屬各級法院檢察署法警使用戒具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11 月 15 日
7
七、已施用戒具之人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解除其戒具。如認有維護安 全之必要,得視實際需要,增派法警,加強戒護。 (一)被告在庭應訊時。 (二)經置於候訊室戒護者。
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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