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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暨所屬各級法院檢察署法警使用戒具要點 7
民國 100 年 11 月 15 日
一、點次變更。
二、為落實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二條規定,使被告在法庭得以自由、充分陳述,以
    維護其訴訟上之權益,爰參酌檢察機關法警戒護人犯要點第二點規定,爰為本點
    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