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已施用戒具之人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解除其戒具。如認有維護安 全之必要,得視實際需要,增派法警,加強戒護。 (一)被告在庭應訊時。 (二)經置於候訊室戒護者。
八、已施用戒具之人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解除其戒具,但檢察官另有 指示者,從其指示。 (一)被告在庭應訊時,不得拘束其身體者。 (二)經置於候訊室戒護之人犯。
八 已使用戒具之人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解除其戒具,但檢察官另有 指示者,從其指示。 (一) 被告在庭應訊時,不得拘束其身體者。 (二) 經置於候訊室戒護之人犯。
八 已使用戒具之人犯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解除其戒具,但檢察官另有 指示者,從其指示。 (一) 被告在庭時,不得拘束其身體者。 (二) 經置於候訊室戒護之人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