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檢察官辦理捐贈人體器官屍體相驗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法條內容
友善列印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官辦理捐贈人體器官屍體相驗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04 日
7
七、檢察官辦理前項案件,對於判定腦死、摘取器官或施行移植手術醫院 、醫師之資格及移植器官之類目,已否報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定, 認有疑義且有必要時,得請求醫院或醫院或醫師提出相關資料或說明 。
司法解釋
0
判例
0
法律問題
0
行政函釋
0
相關法條
0
歷史法條
1
立法理由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