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官辦理捐贈人體器官屍體相驗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7
七、檢察官辦理前項案件,對於判定腦死、摘取器官或施行移植手術醫院
    、醫師之資格及移植器官之類目,已否報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定,
    認有疑義且有必要時,得請求醫院或醫院或醫師提出相關資料或說明
    。
民國 83 年 07 月 13 日修正
7
七  檢察官辦理前項案件,對於判定腦死、摘取器官或施行移植手術醫院
    、醫師之資格及移植器官之類目,已否報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定,
    認有疑義且有必要時,得請求醫院或醫院或醫師提出相關資料或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