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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執行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受監護處分應行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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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執行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受監護處分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17 日
7
七、法院宣告受監護處分之期間尚未屆滿,而醫療機構認為受監護處分人 病情經治療確已改善並可終止治療者,執行檢察官於收到醫療機構通 知後,應依刑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免其處分之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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