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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執行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受監護處分應行注意事項 7
七、法院宣告受監護處分之期間尚未屆滿,而醫療機構認為受監護處分人
    病情經治療確已改善並可終止治療者,執行檢察官於收到醫療機構通
    知後,應依刑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免其處分之執行
    。
民國 88 年 03 月 02 日修正
7
七  法院宣告受監護處分之期間尚未屆滿,而醫療機構認為受監護處分人
    病情經治療確已改善並可終止治療者,執行檢察官於收到醫療機構通
    知後,應依刑法第九十二條規定聲請法院另裁定以保護管束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