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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實施搜索扣押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8 月 30 日
7
七、檢察官扣押不動產、船舶或航空器時,得以通知主管機關為扣押登記
    之方法為之。
    前項登記方法,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已登記之不動產:於公文載明所有人、建(地)號、面積、法律依
      據及所欲達成之扣押或禁止處分之狀態,囑託地政事務所為查封登
      記。
(二)船舶:通知內政部警政署所屬各港務警察總隊協助並囑託交通部航
      港局辦理查封登記。
(三)航空器:通知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協助並囑託交通部民用航空
      局辦理查封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