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檢察官扣押不動產、船舶或航空器時,得以通知主管機關為扣押登記 之方法為之。 前項登記方法,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已登記之不動產:於公文載明所有人、建(地)號、面積、法律依 據及所欲達成之扣押或禁止處分之狀態,囑託地政事務所為查封登 記。 (二)船舶:通知內政部警政署所屬各港務警察總隊協助並囑託交通部航 港局辦理查封登記。 (三)航空器:通知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協助並囑託交通部民用航空 局辦理查封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