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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14 年 0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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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對於警察機關偵辦家庭暴力案件時依法逮捕移送之現行犯或逕行拘提
    之被告、犯罪嫌疑人,檢察官處理時,縱被害人已表明不願追訴,仍
    應斟酌被害人之安全情形,為適當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