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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注意事項 7
七、對於警察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九條逮捕移送之現行犯或逕行拘提之被告
    、犯罪嫌疑人,檢察官處理時,縱被害人已表明不願追訴,仍應斟酌
    被害人之安全情形,為適當之處理。
民國 96 年 11 月 02 日修正
7
七、對於警察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九條逮捕移送之現行犯或逕行拘提之被告
    、犯罪嫌疑人,檢察官處理時,縱被害人已表明不願追訴,仍應斟酌
    被害人之安全情形,為適當之處理。
民國 88 年 06 月 23 日訂定
7
七  對於警察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二條逮捕移送之現行犯或逕行拘提之被告
    ,檢察官處理時,縱被害人已表明不願追訴,仍應斟酌被害人之安全
    情形,為適當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