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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與司法警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防範冒名頂替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03 年 07 月 03 日
7
七、經傳喚、拘提或通緝到案之被告、犯罪嫌疑人於檢察官、檢察事務官
    訊(詢)問時,如堅決主張其並非犯罪之人者,縱經人別訊(詢)問
    無誤,仍應立即調取原卷確實查證,並為必要之處置,以免發生傳喚
    、拘提或通緝對象錯誤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