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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與司法警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防範冒名頂替應行注意事項 7
七、經傳喚、拘提或通緝到案之被告、犯罪嫌疑人於檢察官、檢察事務官
    訊(詢)問時,如堅決主張其並非犯罪之人者,縱經人別訊(詢)問
    無誤,仍應立即調取原卷確實查證,並為必要之處置,以免發生傳喚
    、拘提或通緝對象錯誤之情事。
民國 94 年 12 月 05 日修正
8
八、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對於經傳喚、拘提或通緝到案之被告、犯罪嫌疑
    人或受刑人,如堅決主張其並非確定判決所指犯罪之人者,縱經人別
    詢問無誤,仍應立即調取原卷確實查證,並為必要之處置,以免發生
    執行對象錯誤之情事。
民國 85 年 04 月 18 日修正
8
八  檢察官對於經傳喚、拘提或通緝到案之受刑人,如堅決主張其並非確
    定判決所指犯罪之人者,縱經人別詢問無誤,仍應立即調取原卷確實
    查證,並為必要之處置,以免發生執行對象錯誤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