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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書記官遴用遷調辦法
廢止日期:民國 83 年 10 月 05 日
第 7 條
簡任書記官長應就具有簡任公務人員資格,並曾任薦任書記官長、書記官
、司法行政官三年以上者遴用之。其錔任推事或檢察官者得優先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