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任書記官長應就具有簡任公務人員資格,並曾任薦任書記官長、書記官 、司法行政官三年以上者遴用之。其錔任推事或檢察官者得優先遴用。
簡任書記官長應就具有簡任公務人員資格,並曾任薦任書記官長、書記官、司法行政官三 年以上者遴用之。其曾任推事或檢察官者得優先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