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 行政程序中之行為-閱覽卷宗及資料 (1) 各機關視需要研訂受理申請閱覽之內部作業程序。 (2) 各機關視需要提供影印設備,訂定收費計算方法,收取費用應製給 收據並辦理入帳手續。 (3) 研訂閱覽卷宗須知。 (4) 釐清內部分工事項。 (5) 機關賽部之簽呈、擬稿及會辦意見不提供閱覽,並注意其他得拒絕 閱覽之情形 (§ 46Ⅱ)。